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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刊登日期:2024/4/10
發文日期:2024/3/8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1139501118號
主旨:公告本縣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一、展延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為本縣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13年7月31日至116年7月30日止。
二、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3年為限。
附件:
  • 府衛企字第1139501118號公告